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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论文范文资料 与错过工伤认定时效赔偿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工伤认定范文 科目:论文题目 2024-01-27

《错过工伤认定时效赔偿》:这是一篇与工伤认定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家住锦州市郊的杜玉凯是个普通农民,因近几年城市外扩改造,杜玉凯虽得到一笔不菲的动迁补偿金,但却从此成了失地农民.2012年2月中旬,杜玉凯经老乡介绍,来到柳先生开办的宏发玻璃加工制品公司当搬运工.公司虽不大,可随着近年来城市玻璃装饰业的发展,经营越发看好.为此,柳先生除了雇用3名较为固定的雇员外,忙时还有2名不固定的雇员.柳先生见杜玉凯人实在又勤快,当即和其达成口头协议:月工资2 300元,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若遇到临时送货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没有加班费,公司提供免费午餐.杜玉凯本以为主要是为顾客运送、装卸玻璃,不会怎么累,可一干上活儿才发现,活儿非常多,常常是一家顾客的玻璃,刚装上车,另几家顾客的活儿早已在等候.杜玉凯感觉太累,和所给工资相比,心理很是不平衡.为此,杜玉凯在拿到第6个月工资时,向老板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被拒绝后,杜玉凯便找了个理由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点头答应,但提出得等找到接替的人后就放杜玉凯走人.

不幸遭遇事故伤害

2012年8月29日中午,一连送了3次货后,累得筋疲力尽的杜玉凯和驾驶员正准备吃午饭,老板却打来电话,让他们二人再送一家货后再吃饭.杜玉凯二人只好合上已经打开的盒饭,将一组门市房玻璃装上车.到了城南顾客所在的门市房前卸车时,因这家顾客的门市房正在装饰,门口推放的杂物多又乱,杜玉凯和驾驶员搬运玻璃时,一不小心被杂物绊倒,玻璃一下砸在杜玉凯的左脚前脚趾上.因夏天杜玉凯光脚只穿一双塑料拖鞋,重重的玻璃将杜玉凯的左脚砸伤,顿时血流如泉涌.

经驾驶员电话联系,老板急忙赶来将杜玉凯送往附近的区医院.经检查确诊,杜玉凯左脚3趾全部骨折,其中二趾粉碎性骨折.转院的当天进行了手术,住院51天,进行了2次手术,仅医疗费就花了1万7 400余元.其中,老板支付1万5 000元.出院后,根据医嘱,杜玉凯在家休养了5个月.

双方对簿公堂

病情稳定后,杜玉凯找到柳老板协商赔偿及养病5个月的工资等问题.可不等杜玉凯说出自己的想法,柳老板当即放出话来:“咱们之间是雇佣关系,干一天有一天的工资,没干活就没工资.你治病的费用我可以全部负责到底,别的不管!”

杜玉凯也弄不清双方是什么关系,因此,他心里想好的底线是,赔偿全部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再加上5个月休养期间的工资就行.为此,杜玉凯再三向柳老板表示,即使达不到这个要求,少给一二个月工资也行.可柳老板说什么也不肯降低标准,并提出等整个治疗结束后再说.至于工作,愿意在他那里干活可接着干,不愿意干可随时走人.见柳老板如此不厚道,杜玉凯没有在此干下去.双方用工关系就此解除后,杜玉凯几次找柳老板要求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可柳老板一拖再拖,迟迟不予解决.

2013年“十一”前夕,杜玉凯再次找到柳老板,依然没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杜玉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杜玉凯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杜玉凯不服该仲裁决定,一纸诉状将柳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柳老板按工伤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误工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休养5个月期间工资等共计11万元,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庭审时双方虽各执一辞,法律自有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杜玉凯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杜玉凯左脚损伤综合评定属十级伤残.

法庭审理过程中,杜玉凯及其 人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中旬入职被告所在的玻璃加工制品公司,从事搬运送货工作,原告每月工资为2300元,每天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并被免费提供午餐.结合之前向法庭提交了公司每月向杜玉凯的 打入2300元的账单,介绍人张某出具的介绍杜玉凯入职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等证据,提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无可争辩的事实劳动关系.至于被告未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因被告一直主动为原告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被告的履行义务行为足以让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一直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错过工伤认定责任在被告.至于被告未为原告*工伤保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影响原告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

被告方则辩称,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原告来干活时,双方就明确了被告雇佣原告从事跟车搬运、装卸劳务.既然是雇佣,当然得支付劳务报酬.临时雇佣关系中,被告没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受雇用人在雇佣劳务中受伤,应受民法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调整,和工伤无关.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账单及证人(介绍人)张某的证言完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是受被告的安排,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因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致职工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此期间发生的相应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事故发生后,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依法由被告承担.因此,对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有关费用.对被告否定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因被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供的受到伤害前每月平均工资2300元,法院确认按每月2300元予以计算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请求赔偿休养期间的工资,并提供了医院开据的休养证明,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休养期间的工资1万1 500元(5个月×2300元/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视为原告要求和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关于原告提出的二次医疗费赔偿一项,因该医疗费尚未发生,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益,法院不予调整.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终止原告杜玉凯和被告宏发玻璃制品加工制作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宏发玻璃加工制品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杜玉凯6万7 2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万8 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万8 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万8 900元、休养期间工资1万1 500元).

被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法官说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杜玉凯入职宏发玻璃制品公司从事搬运、装卸工作,每天按时上班,必须接受公司的管理,而且一干就是半年,双方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口头约定后,从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属于工伤,理所当然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按工伤标准赔偿杜玉凯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由于本案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事故发生后已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则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依法承担,因此,对原告符合工伤性质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有关费用.

编辑 宁 远

工伤认定论文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论文

结论:错过工伤认定时效赔偿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工伤认定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上班途中工伤新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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