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陪审员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构想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陪审员范文 科目:mpa论文 2024-04-16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构想》:这篇陪审员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和司法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进行了重大调整,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和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所以借此契机,提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和案件审理时的职权改革的构想,就显得很有必要也很及时.文章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限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的构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参审案件 职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4-111-02

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诸如“陪而不审、审而不判、职业陪审”等问题尤为严重,所以在学界关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存、废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是纵观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为西方法治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也都是在关于陪审制度多次存废之争之后,汲取了西方陪审制度中的有利部分,再重新兴起.这些就充分否定了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走向衰亡的判断,而探索和发展陪审制度特有的宪政价值和制度魅力才是陪审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和司法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进行了重大调整,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和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所以借此契机,提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和案件审理时的职权改革的构想,就显得很必要也很及时.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限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必要性

1.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优势,体现司法的群众性和 性.对人民陪审员而言,作为普通群众中的一分子,有着最普通大众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可以打破法官的职业思维和职业惯性,有的陪审员特有的知识甚至将群众特有的知识也能作为法官专业知识的补充,将“群众路线”更好地贯穿适用在司法过程中,直接体现司法的群众性.关于陪审制度的 功能,托克维尔曾说过“一方面陪审制度能够给予公民一种“参和”的感受,“赋子每个公民一种主政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是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解自己的政府”.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地把握审判过程提供了手段,由此形成了公民和法官的实际制约.”{1}.因此陪审制度既能体现司法的 性,也通过这种方式形成法官对司法专断权的制约.

2.人民陪审员只参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彰显司法的大众性和广泛性.公众代表性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立足点.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既要对案件事实认定也要对法律适用进行表态,使得人民陪审员在选任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司法专业化的问题,这必然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层次、素质等予以限制,然而这明显和人民陪审员大众化思维和法官职业思维互相弥补的制度初衷相违背.

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对参和审判的国民资格要求都比较低,一般来说公民只要具备正常的判断和表达能力,就可以担任陪审员或者参审员.而对陪审员或者参审员资格不做要求的前提就是他们不需要参和对法律知识做出任何回答,因此降低陪审员选任资格,特别是学历要求,去人民陪审员“精英化”,选举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等担任人民陪审员,便能充分保障公民参和国家司法活动的权利,更好的体现司法的大众性和广泛代表性,2015年4月最新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放宽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这也是由人民陪审员只需要认定案件事实这一基础决定的.

3.让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满足社会期待性,增强审判结果的抗压性.让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事实认定,基于大众最基本的社会认知,反映了民众最朴素的情感,使得裁判结果更加符合大众的期待,减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反抗性.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力,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有权进行认定,但是毕竟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如果要最广泛的 就无法要求陪审员较高的资格和能力,和其要求陪审员成为既要能事实认定又要懂法律适用的“全才”,倒不如让他们充分发挥其擅长的领域,只根据生活经验和一般社会法则对案件事实做出最合乎程序、合乎常理的认定.这也和目前我国决策层政策方面对陪审制度做出的改革一致.即,“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和事实认定问题.”关于人民陪审员独立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要保证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不得任何人限制或者干扰.尤其在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既要保证陪审员行使权力不受外界人为的干扰,又要对行使权力期间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作出履职保障.不能因为行使陪审职责而让陪审员感到人身、财产、健康等方面的顾虑.

2.要正确处理法官和陪审员的意见分歧.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如果陪审员和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分歧,首先,应当按多数人意见作出认定,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其次,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这基本维持了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决策机构的体制.

3.要赋予陪审员(特指重大案件适用人数较多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裁决的终局性.除非有严重违反程序或者重大、明显的错误不得进行上诉或者要求复审.而且,只有二审的陪审团才有权对一审陪审团的错误予以纠正.在诉讼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常常难于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案件事实永远是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幽暗不明又难以认识,所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是开放的,我们只能接近真实但永远达不到真实,这也决定了只有在制度上及时定格案件事实才能维持判决的稳定和终结.相反,案件就永远存在被推翻的可能,这也是实务中案件终审始终不得而“终”的重要原因.因此让6~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去裁决案件事实,并赋予其一裁终裁的权力,这样既能让法官摆脱直面幽暗案件事实的困境,也能给案件的审判披上合法性的外衣;既解决了居高不下的申诉和涉诉 ,又能让法官摆脱审理案件时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案件审理之后来自方方面面的质疑.西方国家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终局性裁决的制度构建,对法院判决稳定性和既判力的维护功不可没,为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借鉴.

陪审制度是审判专业化和司法 化相折衷的产物,而专业化是对法官工作精细化的要求, 化是群众对文明社会提出的权力主张,这两种价值虽有一定的冲突,但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陪审制度让二者既对立又要统一,这就是陪审制度不容否认的价值所在,它让二者达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职权,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趁着推行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试点工作的展开,借机对我国陪审制度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改革,以期最大程度实现陪审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注释: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 (上卷).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3-316页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作者简介:李艳,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若佳)

陪审员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构想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陪审员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