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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用论文范文资料 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权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个人信用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4-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权分析》:本文关于个人信用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信用信息作为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因为它是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参和者之间不可或缺的重要介质,本文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通过对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法律属性和信用信息权内涵的分析,诠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权,并从法治社会利益维度为基本要求,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规范配置将维护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权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进而也使互联网金融服务者的利益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相互融合,和谐和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权 信用信息安全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把传统金融引领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它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2015年中华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对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 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据此,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更是一种复合式金融创新.[1]这种创新的特点在于包括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的金融资产的配置,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资金转移,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特别是体现以客户信息挖掘为手段的风险管理和个性化服务.总之,互联网金融不仅扩大了传统的金融功能的内涵和外延,而且更拓宽了金融消费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尽管是一种“互联网”和“金融”的有机结合,但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金融的范畴,只是让传统金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手段更深层的体现了金融消费服务的变革和创新.

二、个人——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角色定位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以个人参和金融活动为内涵及形式的信用交易,“个人”既处于金融领域,同时又在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和平台进行着各种以信用交易为实质内容的金融消费活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定位为“消费者”.在许多学术和实践中,有学者提出并阐述和论证“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内涵.现代社会,金融消费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银行存款到信用卡支付,从消费信贷到理财产品,从股票、基金到投资等,金融活动领域从传统银行业到互联网金融業,很难探究消费者在金融商品交易中的主观心态,“我们也无需区分生活消费和金融消费,金融消费者身份的判定不应按照消费动机进行,所有从金融服务者处获得金融商品及相应金融服的人都是金融消费者”.[2]

互联网金融就是在于“金融”和“互联网”的有机结合,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其中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消费者的上位概念,其区别主要在于消费方式上,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当为:通过媒介,购买金融投资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金融消费者的外延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以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一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同样享有,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作为金融消费的另外一个群体,又存在者一定的差异.首先,互联网金融是典型的普惠金融.在服务对象上其主要面向传统金融之外的广大中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这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资产较低、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相应的风险能力也较差;而金融消费者则不仅包括一般消费者,还包括专业投资者.其次,两种金融模式的消费者主要借助的交易媒介不同.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中主要依靠银行或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金融 ,而互联网金融则倾向于脱离金融机构 直接进行交易,并且主要依靠互联网,其营销、交易和*不同于传统金融面对面柜台模式,大部分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网络空间的数据、信息的交互,最终实现资金融通.最后,在两种模式下,为消费者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也有一定的差别.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上更注重客户的体验,新产品和新业务层出不穷,主要通过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带来的便利以实现其金融属性,而消费者往往也在享受快捷服务的同时容易忽视安全和风险问题,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更容易被非法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加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也容易引发隐蔽性更高的侵犯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

三、互联网背景下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的诠释

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精神相结合,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之精髓渗透到传统的金融业,通过网络技术的手段,让金融业务具备了透明度更强、协作性更好、参和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但在创新的同时又带来了诸多的风险,在这诸多的风险中,因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一)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

信用信息作为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因为它是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参和者之间不可或缺的重要介质,事实上,早在1948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批准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提到了信息权利.[3]信用信息已不仅简单是我们日常交往的一种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今天,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很重要资源.从理论上而言,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属于消费者的隐私范围,其本质属性和公共利益无关.[4]尽管私权至上的理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根深蒂固,然而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尤其是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为了更快和更便捷从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也愿意让渡自身信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即让渡所谓的隐私,让交易相对方知晓自身的信用状况,以圆满完成信用交易.而这些信息和金融消费者个人财产的安全又息息相关.

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由于涉及到信用信息数据的规范化搜集、评价和合理利用以及隐私等诸多因素,因为这些信息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需要加以占有和利用,根据这些信息并结合其他手段,能够对信用交易对方进行风险评估,所以更表现为一种有价值的特殊资源,由于它具有稀缺性的特质,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同时还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此依靠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发展和参和者自律性约束难以解决,所以依靠法律的规范和强制性手段,将个人信用信息纳入法律的框架,使之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则更能促进金融活动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信用信息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资源,就像知识产权一样,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制.

个人信用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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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权分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个人信用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网上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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