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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外国投资法变化对基层利用外资工作影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外国投资法范文 科目:学位论文 2024-04-15

《新外国投资法变化对基层利用外资工作影响》:这篇外国投资法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本文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以往外资三法的变化,分析了新法对基层外资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影响,提出了应对措施和对新法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外国投资法 变化 影响 建议

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法》定位于统一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创新了外资管理模式,完善了外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促进和监督检查.新法将对我国利用外资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对新法草案的变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对利用外资工作的影响,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新的工作思路.

一、新法的主要变化

(一)新法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 清单的管理模式,即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重新构建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 清单内投资,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 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在实施 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二)新法规定了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新法区分信息报告的三种类别(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内容和时限.原联合年审改为年度报告,外国投资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报告;新增重点外国投资企业的季度报告,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其资产总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其子公司数量超过10家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告季度经营状况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

(三)新法重新界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范围

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成员,有能力确保其提名人员取得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席位,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产生较大影响;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外国投资,新法规定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新法明确融资计入投资总额)、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境外交易导致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向外国投资者转移的,视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

(四)新法规范外资管理

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并纳入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法明确“对于依据新法作出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新法从监督检查启动、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建立“外国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依法公开诚信信息,增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自律意识.强化保护投资制度.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转移、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新法还明确“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取得外国国籍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不论发生于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均属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管理和统计采用人民币作为主要计价货币”.

(五)新法促进外商投资

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规定了国际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提升国际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权益保护;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二、对基层利用外资工作的影响

(一)对审批工作的影响

清单项目的审批一般在省级以上外资主管部门, 清单外的项目取消审批,改为报告制.因此市级及县级外资部门要将外资项目审批工作转变为项目预审和项目信息报告的核验工作.同时,外国投资企业设立非常便捷,外国投资企业数量将会增多,由于 清单外的项目取消审批,没有对投资规模的限制,理论上1元即可设立公司,单体平均外资规模可能会下降.

(二)对外资统计工作的影响

一是数据来源改变.统计数据来自企业自行在“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的数据,数据的可靠性值得怀疑.公司不需验资,外汇管理局询证系统不再体现外资到账数.二是外资统计范围扩大,除了原来的“三资”企业,还增加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的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给境内企业的一年以上的融资、取得特许经营权、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随着法律的实施,具体统计工作细则也会随后制定发布.我们需要重新确定到账外资考核凭据,外资考核和外资统计难以保持一个口径.

(三)新增加两个外资管理系统

分别是“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和“外国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对这两个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查询、统计,需要专人维护.随着外国投资企业设立的便捷,外国投资企业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系统维护的工作量随之增加.

(四)新增加监督检查职能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依下列情形启动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检查,包括定期抽样检查、根据*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他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在禁止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实施投资;是否未经许可在限制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实施投资;是否遵守准入许可决定所附加的条件;是否遵守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是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外国投资检查工作.其中是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基层外资部门掌握外资情况的重要依据,要依靠监督检查来落实.因此监督检查将会是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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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新外国投资法变化对基层利用外资工作影响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外国投资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外国投资法通过了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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