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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论文范文资料 与刍议劳务派遣之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劳务派遣范文 科目:研究生论文 2024-03-08

《刍议劳务派遣之适用》:此文是一篇劳务派遣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有近40年的发展历程.回顾劳务派遣多年的推行和适用,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劳务派遣在其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漏洞,风险问题也在不断凸显,许多劳动者的权益也因此受到侵害.由此,笔者通过对案例的引入和相关资料的翻阅和总结,在本文中对劳务派遣的适用问题予以了归纳和评述,以期该制度能够逐步完善,在社会发展和劳动市场中体现出最佳价值.

关键词:劳务派遣 适用

刘先生四年前经人介绍到无锡某公司工作,当时他没有签署劳动协议,直到一年后,公司才和他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合同的具体内容刘先生并没有仔细看.一晃四年过去了,刘先生突然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在跟公司协商无果后,他只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不料公司当即翻脸,通知他不用上班了.更让他惊讶的是,交涉过程中,公司竟然声称刘先生只是一家外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须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还拿出了他在三年前签订的那份实质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面对强势的公司和亲笔签字的合同,刘先生万般无奈,只能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仅适用于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而刘先生在岗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并且他从事的是该公司主要业务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条件,同时刘先生在四年内工作岗位未有变化,也从未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且公司在刘先生入职后超过一年才和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可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责令该公司依法支付刘先生相应经济补偿金.

上述案例所体现的正是劳动合同关系纠纷的一个缩影,在对相关案例进行阅读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不少公司为规避用工风险,有意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意图在员工出现突发状况或离职后撇清法律责任.

以上述案例为切入点,笔者将在下文中首先对劳务派遣在域内外的发展历史做简要说明.其次,对劳务派遣相较于传统劳动合同用工所呈现的特点做出归纳.再次,将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外包用工做比较.最后,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务派遣适用条件的争议条款做出浅显的评议.

一、劳务派遣在域内外的发展历史

劳务派遣最初源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人力租赁业务模式,而劳务派遣在美国的盛行始于20世纪70年代,时至今日,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已经渗透到美国经济体系的各个领域,发展极为迅速.而且,以往劳务派遣的接收单位主要是小型企业,现在,由于派遣机构可以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服务,许多规模较大的雇主也在使用派遣工人.

劳务派遣在美国盛行后,又逐步扩张至西欧、日本等国.以德国和日本为例.在德国,早期的劳务派遣曾被禁止,但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极大发展,德国总工会近年来也开始和两大劳动派遣业资方联合会进行谈判,并签署集体劳动契约,保障派遣劳工的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在日本对促进就业、推动就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日本劳务派遣业的多次调整和改革,日本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劳务派遣运行制度,并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了专门立法.

我国的劳务派遣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改革开放,外国驻华机构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其用工方式,我国建立了外国企业服务机构,引入了劳务派遣.二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为了促进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政府鼓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或劳动服务公司提供就业服务.三是21世纪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出于用工灵活性的考虑,将直接雇佣改为劳务派遣.

二、劳务派遣的含义及其特征

1.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在我国学界有不同的称谓,例如,有称之为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员工派遣,等等.以“劳动者派遣”这一称谓的支持者为例,有学者认为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之业务就是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协议的标的就是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只是劳动者被派遣后履行协议的具体内容.谈及劳务派遣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其予以确定,学界一般认为,所谓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和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受派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2.劳务派遣的特征

劳务派遣相较于传统劳动合同用工,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劳务派遣属于非正规就业,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的特点.

其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传统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主体,劳动者直接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个主体.其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雇佣关系.

最后,“雇佣”和“使用”相互分离.在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劳动者得以在用人单位处从事劳动.这当中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的雇佣者,也是劳动力的使用者.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首先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彼时的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的雇佣者,随后,劳动者被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务活动,提供劳动力,此时劳动力的使用者就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刍议劳务派遣之适用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劳务派遣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2018年劳务派遣新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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