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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人权立法的两难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权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2

《人权立法的两难问题》:关于免费人权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人权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D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2.05

人权的充分实现是人类长期以来不懈追求的目标.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该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人权入宪”犹如一道绚丽的晨光,让中国人对享有充分的人权充满了希望与期待.作为制度性实践,中国人权立法由此掀开了新的篇章.迄今,中国的人权立法已广泛展开,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以各部门法为支柱,各种法律形式为载体的人权立法体系.但是人们对于人权立法的期待有增无减,特别是当人们寻找不到人权表达的出口时,人们的呼声更加强烈.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使我们在不得不在拷问中国的人权立法的同时,理性地分析人权立法中存在着的一系列两难问题.这些两难问题使得人权立法处于两难选择之中,如果只看到问题的一面而忽视另一面,畸轻畸重,都可能导致人权立法的偏颇.因此,在当下要促进我国人权立法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我们首先必须理清这些问题.

具体而言,中国人权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两难问题: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

承认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强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似乎也成为了各国人权立法的准则.但是基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具体到何谓人权的普遍性、何谓人权的特殊性则仍有诸多的分歧,存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和强调的是人权的普遍性,特别是在一定政治话语的笼罩下,人权的普遍性往往成为西方推行政治霸权的工具;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比较重视和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强调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的背景.在中国,尽管国家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但是我们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中国自己的人权的理念与保障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认识存在三种倾向:一是严重的以西方观念为主导的倾向,即以西方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作为标准来作为评判中国的人权立法状况;二是过分强调国家的差异性,对西方人权的普遍主义持彻底的否定态度;三是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进行协调.主张既要坚持人权普遍性的观点,也要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强调在实现普遍人权时应作出由自己特定的条件所决定的优先选择.这些倾向反映在人权立法上,便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矛盾的协调问题,人们总希望在人权的理想与现实之间能够找到一个契合点,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

这的确是个难题.美国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路易斯·亨金曾提出:“人权是普遍的,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人权不分地域、历史、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社会发展阶段.人权之所以称为人权,意味着一切人,根据他们的本性,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分性别、种族和年龄,不分‘出身’贵贱、社会阶级、民族本源、人种或部落隶属,不分贫富、身份、才干、品德、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信仰.”人权的普遍性表明人权对于人的无一例外性,它及于所有的人,无差别、无条件、不受剥夺,所有人仅仅因为是人而拥有权利,不涉及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任何其他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由此可说明,人权的普遍性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所追求的是完美的人的生存状态.但是正如米尔恩所言:“人类大多数没有,也从来没有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不可能如此.当前的经济、文化状况排除了这种可能.等在许多国家,尤其在组成所谓‘第三世界’的国家,这种理想标准无可避免地成为乌托邦.”哈贝马斯也曾说过:“人权应当适用于所有人,而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我们可以这样来设想人权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过程:即所有的国家都转变为法治国家,即每一个人同时又都享有选择国籍的权利.我们离这个目标的实现还很远.等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于是人们尝试着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探讨在不同文化载体下,追求人权的充分实现过程中的具体手段和模式.在这里人权被视为一种价值观,而价值观是文化传统的产物,多元文化传统必然带来多元人权观念,因此,“人权的体系是开放的,它的发展将永无尽头.”在人权立法中,我们只能是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尽量缩小差距,将人权的特殊性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人权的普遍性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我们应当将人权立法置于多元文化的语境中,但是不能用文化的多元性来限制人权立法的范围.文化传统和文化模式对社会政治、经济与法制的制约是长远而潜在的.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我们既要从理想来设计制度,又要从现实出发来追求理想,使人权立法及其制度设计趋近理想的状态.

二、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矛盾

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碰撞与协调问题也是中国人权立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集体人权的概念是20世纪中期被提出来的.二战期间法西斯主义践踏人的尊严和灭绝种族的战争罪行给世界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人权问题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人权由过去单纯的个人人权发展为以种族权利和民族权利为内容的集体人权,集体人权的概念也随之产生.民族自决权是最早和最广泛被接受的一项人权.随后,发展权、环境权、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和平与安全权以及人道主义援助权等也都成为了集体人权的内容.集体人权开始在国际人权法范畴,后进入国内法领域.

在国际层面,“几乎没有一个第三世界国家反对以集体的名义享有人权.”

在中国,国家对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进行了排序,主张优先发展集体人权,认为“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维护人权最基础、最首要的工作”并提出要“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

国家对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排序是基于对多种因素考量而作出的,主客观兼而有之,其中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历史的原因可归结为国家主义的历史传统,以国家利益为神圣的本位,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强调国家的主动干预.现实的原因则可归结为外因与内因.外因是因为长期以来,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改变旧秩序,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内因则在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整体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在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其他各项人权的保障才会有实现的基础.因此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摆在人权优先发展的位置.1999年在剑桥大学演讲中曾指出:“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然必须首先保障最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然,其它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就很能说明问题.

人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人权立法的两难问题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人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人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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