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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人权基本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权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8

《人权基本问题》: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人权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人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让我们为之探索不息,学术界对于人权问题的研究也日渐成熟,然而有关人权具体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本文分别从人权的定义、内容、分类以及实现措施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人权;法律;权利;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28-02

作者简介:杨玉玉(1987-),汉族,女,河南灵宝人,河南学院.

在当今社会,人权问题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人权是什么,人权包含哪些内容,应对人权做何种分类,如何发展人权事业,如何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然而人权的定义是展开人权相关问题研究的必要基础和前提,只有将人权的定义明晰化、确定化,才能更有效地研究相关问题.

一、人权的定义

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遍主义的观点,一种是相对主义的观点.普遍主义认为人权以及人的基本自由都是应当受到普遍尊重和严格遵循的价值,人权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种族、任何国家、任何民族以及任何人而言都是没有区别的,世界存在着普遍人权价值和共同的人权标准.代表人物亨金认为“人权就是每个人都要对他的社会和政府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和政治上的要求.”而相对主义则认为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关联的价值标准,其存在和实现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文化传统存在着不同的人权价值和行为准则.

普遍主义关于人权的观点体现了普世价值的倾向,却忽略了实际情况的差别,而相对主义则将人权标准变得多重繁杂,不利于人权的实现.基于此,我认为人权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倾向,人权既不是完全普遍,没有差别的,也不是完全独立,没有共通之处的.我认为人权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尊严,能够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既有其一成不变的最基本的标准,也有基于特定文化传统的价值和准则.

二、人权的内容

人权究竟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个美好的理想,还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标准,人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学术界众说纷纭.

纵观各种观点,米尔恩的观点比较合适.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一书中,米尔恩系统阐述了他的人权观点,认为任何共同体实际存在的道德都是由共同道德和特殊道德组成.共同道德是指不同的共同体存在基本相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然而,不同共同体的具体道德要求存在差别,由此产生了道德的多样性.道德的多样性意味着某一行为在一个共同体中受道德约束和限制,在另一个共同体中则不然.每个共同体都拥有区别于其他共同体的独特生活方式,拥有自己的制度和价值观.这些独特之处逐渐内化出更深层次的原则、规则和美德以及相应的义务,从而形成“特殊道德”.所以,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及要求虽然是普遍的、共同的,但对它们的解释却是存在差异的,具有多样性的,必须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解释.基于对共同道德和特殊道德的论述,米尔恩提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他认为,最低限度的人权应当包括人的生命权、公正权、自由权、礼貌权、诚实对待权、获得帮助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等七项基本权利.这七项人权都源于人道和行善的原则.米尔恩的这一提法更加关注人本身,从道德标准入手,提出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有利于各个国家达成共识,有利于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人权的分类

我们应当如何将人权进行分类?学术界关于人权的分类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当将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其他人权,也有人认为应当把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而李步云则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首先,人权表现为应有形态,即应有人权,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没有享有此种权利,国家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认可此种权利,但人们一直向往、追求此种权利.其次,人权表现为法律明文规定、明确认可的权利,即法定人权.法定人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确认的人权.法定人权有可能在实践中人们已经享有,也有可能只是纸面上的规定、而尚未曾表现为现实的人权.再次,人权表现为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即实有人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实现.总的来说,应有人权是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人权是应有人权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实有人权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的权利.我们都知道,人权问题首先不是发生在法律上,而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从应有权利到法律权利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同时,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也有一定的距离.人权的实现过程表现为从应有权利逐渐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所以从人权实现的角度讲,李步云先生的人权分类更具有现实价值和意义.

四、人权的实现措施

我们之所以讨论人权,是因为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幸福,只有人权问题真正落到实处,人权得以实现,才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必须讨论实现人权的措施.基于人权的三种基本形态,我认为,实现人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依法治国

人权只有从应有状态上升为法定状态,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只有被法律认可、明文规定的人权才更有可能得到实现.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标志着国家开始从宪法层面对人权进行保护.我们要依照宪法,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只有用法律确定人权,才能有依据地保障人权.

(二)坚持依法行政

人权的实现并不仅仅是从应然状态到法定状态,更重要的是从法定人权到实有人权的跨越,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指人民授权政府用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治理国家,是的要求.国家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后,更重要的是它的实施情况.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的利益同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息息相关.坚持依法行政,不仅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更是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坚持司法独立

人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一旦遭到侵害,必须有有力的措施予以救济,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应坚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决所受理的案件,不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这样才能保障当人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的得到救济,避免更大的伤害.

(四)坚持权力制衡

众所周知,权力是容易被滥用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限制的权力是人权的重大威胁.为避免权力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必须通过宪法及法律对权力加以规范.我们必须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赋予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借助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依靠社会力量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越权行使职权等现象的发生.

总之,人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也会不断成熟深入.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和追求.我们在研究人权的过程中,要用客观的态度评价不同的人权观念与看法,不能过于偏激和狭隘.既不能过大地强调人权的重要性而忽视义务和责任的存在,也不能一味地提倡担负义务和责任而至人权于不顾.人权理念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是能自给自足的,它必须放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层面才有其现实意义,才能得以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权的内容是可以不断丰富和充实的,人权的标准也会随着人类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而不断上升.不管怎样,人权事业的发展,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美]L.亨金.美国人的宪法权利与人权[Z].李泽锐译.哥伦比亚法律杂志,1979.

[2][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3.

[3]李步云.人权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日]大沼保昭著,王志安译,舒炜编.人权、国家与文明(第二版)[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14.

人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人权基本问题为关于人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人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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