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在校大学生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在校大学生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20

《论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本文是一篇关于在校大学生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近几年来,许多大学生走出校门参与社会,关于在校大学生的劳动纠纷逐年上升.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并且各地法院对如何界定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一直难以达成一致.本文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通过法理的角度去论述,从而得出结论在校大学生应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者;劳动关系

一、问题意识

目前在大学生利用课余空闲时间从事工作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但是由此带来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但对于这些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而在校大学生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大学生利用课余为个人或家庭提供服务,如家教服务,实务中往往按照劳务关系对待,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二是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如销售业,此类大学生的法律地位,一直争议较大,以下是对后者进行论证.

二、我国相关法律上的解释和论证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以下简称《若干问题》)“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在校学生不是就业,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对于该条文将“勤工助学”与大学生的行为划等号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目前大学生不同于传统上的勤工助学的范围.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

“勤工助学活动是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外打工的行为不是勤工助学活动”.由此可见勤工助学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管理下进行大学生在外并不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所以大学生应当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在时的权益理所应当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动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就导致了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空白使其处于困境,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常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大学生不适用劳动法律,其权益保障除了民事法律外,很重要的是依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善待大学生.但笔者认为,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明确规定及严格的执行,主要靠企业的自觉承担,那么在的商业利益面前,企业的社会责任只能是一种幻想.

而对于有学者认为大学生与用人方所确立的关系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在校大学生没有取得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大学生尚未进真正入就业领域,其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而不是,不能本末倒置,大学生时的权益维护应由民法调整.而笔者认为有待商榷,认为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劳动者身份的人持有的主要依据是大学生具有学生的身份,而劳动法只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并未将大学生排除在该法保护之外,仅因为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就将之排除在劳动者之外显然于法无据.

三、外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做法

对于劳动者内涵的界定及为了确定特殊群体的身份,主要有英美法系的“控制说”和大陆法系的“从属说”,两大法系国家根据雇主对雇员的控制程度,以及雇员在人身因素及经济因素上对雇主的依赖性作为标准.保护劳动者,两大法系对劳动者的认定标准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从事实上和保护劳动者目的的方面来加以认定.例如,英国在业余工作、偶然工作或非典型工作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调查是否存在“义务的相互性”;大陆法系方面,法国最高法院则在不放弃法律隶属标准的情况下,放松其适用范围,提出了一个新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很有能力而享有很高工作独立性、有很大行动空间的人员.可见,劳动者的界定已由形式意义上的劳动者扩展到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现代各国劳动立法无不扩展保护劳工法律之适用范围,以符合劳动者从属地位保护之必要.”

通过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外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之下,在对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上,都采取一个开放宽容的态度,坚持保护弱者的原则,对于大学生作为社会弱者,也是理所应当得将其划入劳动者的范围之内,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维护大学生权益的良性模式

1.出台相关措施,明确对于大学生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中国当前就业如此之大的前提下,我们应对其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能够积极主动的到社会上体验社会实践,增加工作经历的做法持开放、鼓励的态度,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还可以结合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特征和工作特点,通过地方立法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维护大学生的利益.例如温州市就出台规定“打工大学生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可以比照(劳动法)中关于工伤的规定处理.”

2.完善劳动立法,给予劳动者特有界定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动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一些劳动者,特别是特殊群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无法可依,但是由于劳动者确实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容易界定,为了明确劳动立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同时借鉴外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可采用一种富有弹性合理的标准和立法技术,改变原有的确定范围的方法,把先确定用人单位的范围,后确定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者”范围的方法进行逆向思维,即通过确定“劳动者”的范围,然后再来调整与之相对应的用人单位的范围,从而扩大劳动者范围,这样也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大学生的利益.

在校大学生论文参考资料:

大学生小论文范文

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指导论文

大学生毕业论文格式

我是谁的大学生论文

大学生恋爱观论文

大学生心理健康论文1500字

结论:论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在校大学生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在校大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