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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金融科技金融法适应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金融法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20

《金融科技金融法适应性》: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金融法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明确提出促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随着以金融科技所代表的智能时代即将到来,金融科技在业务层面的渗透率也逐步提升,这必然会倒逼监管层面的快速跟进,否则便容易出现监管与业务的脱节,降低监管有效性.本文聚焦智能理财的资质探讨,进而思考宏观层面的金融科技金融法适用性问题,目的不仅在于填补该块理论空白,更在于给金融科技的监管提供更贴合实际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金融科技;智能理财;资质管理;行为监管

柯洁大战“升级版阿尔法狗”的落败意味着“智能时代”的到来.换言之,继工业时代、互联网时代之后的“智能时代”的大幕即将开启.在通货膨胀与高节奏的社会背景下,财产增值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同层次的人群亦有不同层次的理财需求,智能理财正在悄然升起并渐渐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虽然在我国智能理财的发展程度还不是很高,但随着余额宝等一键式理财模式的兴起,可以预见的是智能理财不仅只是趋势还是未来.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及与金融领域乃至金融法领域的关联性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概念的厘清与问题的提出

(一)概念的厘清

智能理财(投顾)简单来说,就是计算机的算法优化资产配置.详言之,如图1所示,其借助计算机、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优势,根据客户的偏好及风险接受程度,为客户提供全自动的投资组合,并能根据市场的动态及时对策略进行调整.而根据客户对智能理财的接受程度差异,又可以将智能理财的内涵作一个阶段性明晰区分.如姜海燕认为,智能理财的服务从广义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为简单的,通过大数据分析提供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建议,不会因人而异;第二个层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征或偏好,给出个性化的投资建议,但不进行交易;第三个层次,在第二个层次的基础上为服务对象提供交易服务,包括完全自动交易、人工投资顾问协助交易和自执行交易.通常所理解的智能投顾,一般是提供第二到第三层次服务的智能.澳大利亚ASIC1在2016年8月30日公布一份针对智能理财的监管指南中使用数字建议(digital advice)一词,这里的数字建议指的就是智能理财,是指没有人类投资顾问参与,由运算算法和技术提供自动化金融产品建议.它可以提供全面的财务计划,包括范围比较小的(例如关于投资作何构建的建议)一般的建议或者个人建议2.其中实践操作案例有,美国的Wealthfront、motif investing、personal capital、betterment、future advisor3,意大利的MoneyFarm4,德国的vaamo、owlhub公司5,以及日本推出的“8 now”、“Chloe”智能程序等等.国内传统金融滞后,新兴的金融服务业大多在摸索,缺乏监管措施和行业标准.第一类是传统的金融,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其服务内容链条较长,智能机器人的应用也并不局限于投资顾问的理财角色,甚至还在提供一些其他的金融服务.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例如大互联网集团的京东智投,百度理财机器人,又如创新平台如蓝海财富、理财魔方.综上,笔者认为智能理财(投顾)实质是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实现自动化资产增值目的.

金融科技简言之就是金融加科技,而智能理财是金融科技的四大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对于智能理财的分析与思考可以代表性地反思金融科技的金融逻辑与监管路径.廖岷认为,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成熟程度以及对于现有金融体系影响程度等方面完全不同,因此对监管的挑战也各不相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 2016 年3月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其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 :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二)问题的提出

智能理财业务本质上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可以归入证券投资顾問业务.而证券投资顾问活动无论以何种面貌出现、何种方式运作,其本质都是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应该受到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以上法律(法规)均规定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工作人员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并且这种资质要得到认可.

因此,智能理财的主体资质问题亟待解决.而在智能理财运作过程中均是基于计算机对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利用,并无幕后人为的操控.核心问题在于,法律上能否允许计算机在替代证券咨询师的职能.进一步来看,即必须思考计算机能否拥有证券咨询师职能背后的资质要求.换言之,计算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中关于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达不到要求,是否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豁免抑或出台相应的例外规定.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协调,是否可能由于金融监管体系本身出了问题,即是否应该从主体监管的思路转换为行为监管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值得强调的是,本文排除讨论拥有智能理财机器人的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问题,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指明从事人员需拥有相关资质,而如果计算机可以视同理财咨询师能够拥有相关资质,那么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因此,核心问题依旧在于计算机能否拥有相关资质,而非拥有理财机器人的咨询机构.

于是,笔者在 CNKI 知网数据库,以“篇名”为搜索路径,输入“智能金融理财”,共获得搜索结果 5 篇,为防止疏漏,再以“篇名”为搜索路径,输入“智能理财”,共获得搜索结果39 篇.为防止同义不同词的文章疏漏,笔者再以“篇名”为搜索路径,输入“智能投顾”,共获得搜索结果130篇,于是限缩“学科”为“经济法”,得到相关文献3篇.为防止疏漏,笔者又以“篇名”为搜索路径,改变搜索词为“智能投顾监管”,得到相关文献9篇.相关有五次搜索合计获得高度相关文献51篇,一般相关文献118篇.从数量上观察,目前我国学界有针对性研究智能理财的相关文献的学者与成果较少,主要原因可能大多数研究局限于宏观金融科技的监管层面,或者着重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层面.笔者以“主题”为搜索路径,输入“金融科技”及“法律监管”,搜索结果数为423篇;笔者再以“主题”为搜索路径,输入“金融科技” 及“法律风险”,搜索结果数为 810篇,由此可见一斑.

金融法论文参考资料:

金融法论文

结论:金融科技金融法适应性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金融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金融法就业怎么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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