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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典论文范文资料 与解读古典自然法学派之社会契约理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古典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8

《解读古典自然法学派之社会契约理论》: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古典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本文将在第一部分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该理论的发展贡献做出详述,第二部分中,笔者将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订立的过程以及最终立约后主权者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三方面,阐述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最后即第三部分,本文将简要总结学术界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以此作结.

关键词 社会契约 古典自然法学 霍布斯 洛克 卢梭

作者简介:江小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01

一、概述

(一)社会契约理论之概念

社会契约论是论述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一种学说,常常被错误局限为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书之内容.然而社会契约理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理论体系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是卢梭,在他之前的霍布斯、洛克等也都对这一理论进行阐述并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目前一般认为社会契约理论仅仅是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如此类的假设还有家国说等),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概括为由于自然状态下人类难以保障自然权利,因此理性或情感的思想促使人们采用合理的方式定立社会契约,于是人们交出自己的一部或全部权利,承认主权者的权力,并自愿接受其统治.由此人们结束自然状态,而成为政治社会的组成.

(二)社会契约理论之历史沿革

没有政治含义的单纯的契约理论在西方的发展也是完备的,契约是构成西方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契约思想有两大源头,一是古希腊与古罗马中世俗契约的观念,二是《圣经》等神学作品中的神学契约观念(苏力曾在其论文中提到圣经便是犹太民族与上帝耶和华的契约,由于犹太人违背该契约而世世代代受苦受难).

契约作为联结单个个体聚集成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缔约双方主体自愿性、双方主体平等性以及缔约结果对双方主体有利性等多方面特点,但生活化的工具是如何成为庞大国家成立的一种学说基础,这一问题发人深思.

其实早在古希腊哲学先贤便对契约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并有意识的将国家问题与契约的原则进行比对,伊壁鸠鲁的学说最具有代表性,他通过原子论的隐喻,认为人由于本质的自私与残暴,不可避免的会如同原子一样碰撞、排斥甚至敌对,但同时也会像原子一样在碰撞中逐渐寻求到一种调节彼此之间关系的平衡,即“订立于众有益的契约”.

文艺复兴时期,经过漫长又黑暗的中世纪,各种思想钳制终于在新教的反抗下有所松懈,而重新焕发活力的契约理论也开始有意识的试图解决当时复杂政治情形的根本原因——国家权力的问题.英国学者莱斯诺夫认为:“在饱受政治冲突之害的 16 世纪的欧洲,人们可以利用契约论服务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事实上,契约论即将进入它的古典阶段,在其后的两个世纪里,它在观念上得到了重大发展,或许它已经成为政治理论的核心观念.” 具有政治含义的契约理论由于其构建国家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富有神权色彩的教会权力截然相反,而引起人们的讨论与关注.而对于这种类型的契约理论最早有过较为系统论述的学者则是德国的Althusius,他认为君主的权威是通过一种契约而建立并受该七月的限制.如果君主违背契约的义务,人们便有权利进行反抗,但这一反抗不应有人民直接实施,而应委托公共联合體的代表负责执行. 可以看出,作为国家学说的社会契约理论开始显现雏形.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中的社会契约理论

文艺复兴带来的个人主义觉醒使得以个人为出发点的社会契约理论应运而生,其中古典自然法学派诸家是该理论的重要代表,从著作来看,霍布斯作为学派内率先系统阐述社会契约理论的领军人物,其理论是他人如洛克论述的基础,而洛克则是在对霍布斯观点的批判继承中发展了自身的社会契约理论,卢梭则以独特的论述基础与方式与前二人思想相对脱离也饱受争议,其在社会契约理论中创造性地提出“人*权”思想使得他的思想具有前者无法比拟的先进性.相比之下, 格劳秀斯与孟德斯鸠等人则很少系统论及社会契约理论.

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理论,大多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入手,论述契约订立之必要性乃保障和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使其脱离不完美的自然状态;接着便是对契约订立过程的论述,无论是一个契约或双重契约,都是在对国家主权者权力的来源提出正当性解释;最后则是对主权者即人民各自权利义务的论述,如权力的架构,人民毁约权即对国家反抗的权利的有无等等.不同的学者对于上述问题有不同的看法,由此也在学派内部产生不同类别的划分,如国家权力是无限还是有限,主权者是缔约方还是非缔约方等等.

总体而言,古典自然法学派发展了社会契约理论,使其逐渐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其中一些建立国家的理论甚至也被运用到实际中并运行良好.但学说总是在随着社会而发展,20世纪70年代,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罗尔斯等新自然法学派诸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新见解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古典学派关于自然状态的构想,进而动摇整体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对前者的批判继承,已经使得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从实证主义法学的冲击中恢复生命力,并指引后世对国家建立中的价值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二、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社会契约理论对比

(一)自然状态及立约必要性之对比

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在处于自然状态中难以保护自身的天然权利,因此在理性(霍布斯、洛克)或情感(卢梭)的主导下,人们开始寻求社会契约的订立.由此可见,有关自然状态的论述可以说是社会契约理论得以发生的基础.霍布斯等三人对这种自然状态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从抽象的人性为出发点,是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的如万物一样仅受自然法则约束的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持续战争的状态,这是由于人本身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且竞争、猜忌与荣誉也是人性的必然,人们始终用自己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天然权利,这就造成了“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 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的权利是没有范围的,因此人们对彼此的身体都拥有权利,这就必然造成了最基本的生命权都难以得到保障.

古典论文参考资料:

中国古典园林论文

结论:解读古典自然法学派之社会契约理论为关于古典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古典音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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