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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等论文范文资料 与平等和差别对待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平等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20

《平等和差别对待》:本论文可用于平等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平等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 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进行规定,社会大众对“同命不同价”议论纷纷.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财产损失赔偿.城乡二元结构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不平等,但差别是一定存在的,是对平等的一种修正,只有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相统一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平等;合理差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18-02

作者简介: 于晗(1992-),女,江西鹰潭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

(一)“同命不同价”现象产生

2014年9月,家住安徽的骆某去看望在杭州创业的儿子并打算帮儿子照看生意.不料骆某在店门口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家人在为其*事故赔偿时却发现,因死者骆某户口在肥西,属于农村户口且在当地未*暂住证,保险理赔按照“农村”和“城市”标准相差悬殊,约达40多万元.①实际上关于“户籍不同,命价不同”的社会感叹可以追溯到2005年底发生的一个案子.在该案中,三名女生共同搭乘同一辆三轮车不幸死亡,赔偿结果却让人们觉得不可思议:其中两位是城市户口的女生都得到了20多万元的赔偿,但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生得到的赔偿连她们的一半都不到.至此之后,社会大众以及学者们对此意见不一,议论纷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该《解释》便是引起广泛讨论的根源所在.检索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其他相关法律可知,影响"命价"的因素不仅仅是户籍,还有国籍,年龄,行业.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而但并未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的执行标准,出现案件相似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最终导致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先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再讨论其标准是否符合平等原则.

(二)死亡赔偿金性质之争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一是“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受害人死亡后,受损主体实则为死者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受害人一旦死亡,其生前扶养的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财产遭受实质性损害,侵权人应就该损失进行赔偿.二是“继承损失说”.该说认为,假如受害人没有遭受侵害,那么他或者她在未来将持续地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被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财产的预期也就落空.②因此被继承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张死亡赔偿金.

这两种学说其实并未有本质区别,二者实质上都为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见解,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的解释最终采纳的是"丧失继承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而应支付一定金钱作为赔偿金.该赔偿发生前提为生命权受到侵害,不是对受害人丧失生命进行赔偿救济,而是以弥补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其他受损利益为目的的救济.

根据《民法通则》119条可知,如若造成公民死亡,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也随之消灭,那么死者不可能遭受财产损失,不具有赔偿意义,加害人无须对受害人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它并非对受害者财产损失和生命权受损的赔偿.受害者死亡,其亲属要承受突如其来的丧亲之痛,精神上遭到严重打击,家庭结构遭到破坏,受害者死亡损害直接利益受损者为其近亲属.所以,死亡赔偿金不仅是对将来预期收入的赔偿,实质上更应该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由死者近亲属享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请求死亡赔偿.且加害人如对他人生命进行不法侵害后,如果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则加害人不承担死亡赔偿金赔偿责任.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补偿,而并不是给生命定一个价钱.

二、平等视角下的合理差别对待

法律的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也可以称为公平分配,它在于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即没有合理根据的差别对待.在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界定案件中,无论是拥有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的人,在他们死后亲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去获得损害赔偿,但根据公平分配,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确是和他们以前的生活状况及水平保持正比的.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

当然,因为人们在现实中必然存在某些差别,有些差别可能是先天的而有些可能是后天的社会的.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差别是绝对存在的,而平等只是一种相对的校正.③但并非所有的差别和不合理都应不留余地的消除,如果消除这些差别及不合理强行达到体系下所谓的平等,则反而会带来不平等.因此,实质上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合理的差别存在,即在合理的程度上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④

从平等角度来探讨死亡赔偿标准是问题解决的核心.死亡赔偿金本质并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补偿,那么死亡赔偿金就不应该定义为“命价”,“同命不同价”的说法也是不准确.有人认为在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划分上,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就已经违背了自然平等,对公民进行户籍划分实质上就已经将公民划分为不同类别,笔者认为该观点稍有偏颇.首先,国家、政策或制度把人进行类的区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平等.大致来说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经济状况不如城镇居民的好,但是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本原因或许还是不合理的政策以及制度造成的.不同的情况我们应当不同处理,那么城镇与农村的各方面情况不同,处理标准也将不一样.这应当是一种平等之体现.其次,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我们在关注将公民划分为不同类别是不平等的同时,应当立足于这种不平等衡量的基点在哪里.对人们进行类的划分,那么在比较不平等时应在类内进行.最后,《解释》之所以如此受争议无非是因为广大人民认为该解释违背了平等正义原则.平等、正义是我们一直以来积极追求和向往的.形式上的正义与实质上的正义相统一才能最终实现正义与平等.

平等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平等和差别对待为适合平等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关于平等的事例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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