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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论文范文资料 与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建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社区矫正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3

《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建构》:本文是一篇关于社区矫正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即“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 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终止之外,还存在应适用社区矫正中止之情形,即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实施社区矫正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继续执行或不适宜继续执行.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尚未建立社区矫正中止制度,要解决在这些特殊情形下社区矫正执行无规则可依的问题,就需要建立社区矫正执行中止执行程序和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中止执行 制度

作者简介:王立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岩,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53

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是指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继续执行或不适宜继续执行,待阻碍执行的因素完全结束后,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社区矫正剩余刑期的制度.社区矫正中止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性的特点,属于刑罚执行的中断,该制度考虑到刑罚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和问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适用该制度更有利于实现刑罚执行的效果,同时也保证了刑罚执行的权威.刑罚执行由社区矫正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过渡时,执行的地点、时间方式发生变化,会出现监管的“空档期”,此时采取社区矫正中止,一定程度上更加符合刑罚执行的客观规律.

一、四类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后果

(一)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违法后果.法律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如被 机关执行行政拘留等,社区矫正实质上处于无法实施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社区矫正中止制度.

犯罪后果.最高院对管制犯再犯罪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由于前罪被判處管制,后罪应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两者分属不同类型的刑种,应先执行后罪的刑罚,再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对于在被判处管制期间发现漏罪的,也参照上述意见*.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犯罪的,如果新罪判处管制,则和原判刑期合并后,减去实际执行的刑期执行;如果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无论是判处实刑还是缓刑,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刑种,所以不能合并和折抵,则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原判管制的剩余刑期.如果新罪被判处死刑,则管制的剩余刑期不再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不判管制而直接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以规避管制刑在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种的虚置”.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有必要建立管制和有期徒刑折抵的制度.

(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违法后果.《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几种情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撤销缓刑的几种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达到一定限度的,会导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已服刑期也会全部失效.

犯罪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漏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将剩余刑期和新罪应判处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

由此可以看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会导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已服刑期也会全部失效.

(三)对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违法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撤销假释的几种情形.

犯罪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构成新的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因再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原判全部刑期将会和新罪刑期合并执行,实际刑期为合并后刑期减去在监狱内已服刑期.

(四)对于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违法后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收监的几种情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的情形. 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期间仍计入刑期.

犯罪后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目前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其在监外所服刑期是否有效.

二、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适用情形

(一)社区矫正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一旦 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作出后,社区服刑人员面临最严重的处罚将是行政拘留.社区服刑人员在拘留期间将暂时性失去人身自由,处于 机关的严格管理之下.此时,社区服刑人员只有待治安管理处罚届满,才会重新回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之下.

(二)社区矫正人员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而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这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其中,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应当将这一事由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被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后,社区矫正应当中止,同时侦查机关应当将这一事由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

(三)社区矫正人员病危、丧失刑事行为能力的

此处所说病危是指社区矫正人员患病,在治疗期间病情危重,且由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此时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性命完全依靠医院、依靠药物和医疗器械维持,但在短时期内,病人的生命又不会终结.此时若仍然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实施监管,则执法显得过于僵硬呆板,刑罚应达到的效果虚置,但此时司法行政仍需和医院保持密切联系,若病人病情好转或康复出院,则社区矫正恢复;如病人病情出现恶化甚至死亡,则社区矫正终止.对于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这部分人,既感受不到刑罚的原因和意义,也感觉不到社会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进而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此类人员也应适用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待行为人恢复刑事行为能力后,恢复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论文参考资料:

社区服务论文

社区论文

社区护理论文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

社区医学杂志

结论: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建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社区矫正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社区司法矫正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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