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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事诉讼证据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13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这篇民事诉讼证据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证据失权制度,使中国的证据失权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升到基本法的地位,是民事诉讼法典化的重要步骤之一.该条款是基于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价值选择而制定,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搜集证据、提交证据,对于规范法院何排除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充分看到这些积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立法的不足,比如条款较少,规定模糊,失权空间遭到压缩等.本文立足于证据失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同时借鉴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具体规定以及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逾期举证;完善

一、证据失权制度内涵

何为证据失权制度,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证据失权制度即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或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证据,逾期则丧失证据提出权的诉讼制度”[1];有学者认为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不同,认为“证据失权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2].还有学者认为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后者的共同点是将证据失权制度视为举证时限制度的有机组成和核心部分.

举证时限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当事人及时举证,证据资料一般为法院采纳:一种是當事人逾期举证,证据资料往往会被法院排除.可见,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并不相同,而且虽然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举证时限制度,但是这些国家也并非都设置了证据失权制度.所以,从逻辑上讲,将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视为同一概念显然是不合适的.综合学者们观点,本文认为证据失权制度即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及时提交证据资料,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其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则不被法院采纳的一种诉讼制度.此处坚持证据失权为一般情形,从概念上注重例外情形,因而从文义上减弱了之前证据失权制度较为奇刻的一种误解.但是无论是将证据失权制度视为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部分,还是将二者等同,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都涉及几个关键词,即期限、证明权、失权.

二、证据失权制度发展历史

各国有关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都是通过多次司法改革完成的.总体来说,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大致经历了法定顺序主义、随时提出主义以及适时提出主义三个阶段.

1.法定顺序主义时期

法定顺序主义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最早立法阶段,按照法定顺序主义的要求,将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完全分割为两个阶段,在事实主张阶段后,才开始调查证据,在调查证据阶段不允许再提出事实主张.同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必须同时或于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和事实主张,否则不发生效力.可以看出,在法定顺序主义时期,提出事实主张和提出证据被完全分割为两个诉讼阶段.当事人的举证期间受到严格的限制,当事人错失了举证时机,在举证期限之后提出证据,那该证据将不再被法院采纳,发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但是,划分严格的举证阶段使得审理过程变得僵化,加上严荀的失权效果,当事人势必会提出许多不必要的诉讼资料,以避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结果反而使得案件更加复杂,从而导致诉讼拖延.此外,对一切逾期提出的证据进行严格失权将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随时提出主义时期

为避免法定顺序主义的弊端,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多采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随时提出主义又称自由顺序主义,是指在言词辩论终结前,随时可以提出防御方法,对此没有时间形态的限制.可以看出,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时期,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资料,当事人甚至可以在诉讼后阶段提出前阶段未曾提出的证据,这种立法规定有利于发现事实,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但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产生诸多问题.如果对当事人举证的时间不加限制,当事人可能故意在诉讼中不断的提出证据来拖延诉讼,这样法院就要不断地接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新证据,从而使得诉讼效率低下,更为严重的是容易造成诉讼的反复、松散和混乱,危害司法权威.

3.适时提出主义时期

为了解决诉讼拖延问题,防止证据突袭,各国在立法上的共同做法都是适当地限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适用,出现证据的适时提出主义.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中,法律只在某个诉讼阶段规定证据失权的时间上下限,具体的举证时限则由当事人商定或者由法院直接指定,这样可以避免法定顺序主义时期诉讼过程的死板僵化,以及避免随时提出主义时期诉讼过程的散漫拖沓,从而保证诉讼过程的自由以及程序的安定性.[3]但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实质正义,不过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仍然是比较合理的,是符合司法改革潮流的,其缺陷可以通过构建相关程序保障制度和完善司法环境来弥补.而证据适时主义的适用也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设立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它不仅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而且还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从学理上讲,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确保向当事人送达诉状,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彼此的诉讼态度(包括诉讼所拥有的诉讼资料)并获得参加诉讼的机会;同时,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提交答辩状,使双方明确相互之间的诉讼态度及焦点;②审前程序中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规定;但是为实现庭审诉讼上的程序公正,也规定了当事人互相公开诉讼资料或“攻击”和“预防”手段;③民事诉讼法给予平等原则一定的保障,如法官审判中立,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法律援助等[4].可见,此原则注重当事人之间“诉讼态度”和“诉讼资料”的公开.“诉讼资料”和“诉讼态度”的公开,便于当事人了解彼此之间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并根据诉讼的具体状况决定自己的诉讼策略或及时收集、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避免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武器方面的显失公平,使诉讼在形式和实体方面努力达到平等.

民事诉讼证据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民事证据若干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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