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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分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主要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分则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15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主要问题》:此文是一篇民法分则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自实施以来,经过理论与司法实践检验,证明其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具有很强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编纂民法典中,将其修订成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该法的优势,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作为独立法律与作为侵权责任编的区别,处理好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与债的双重属性的关系,处理好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关系,处理好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中欠缺的内容,处理好《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与具体侵害人格权损害责任的关系,调整现有的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纠正立法不准确的规则,增加规定立法欠缺的规则,修订出一部好的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编纂民法典;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主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适用了七年,在现实生活中对调整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论与实践的检验,也发现该法存在的不足,应当进行补充和完善.编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已经被列为分则的“侵权责任编”[1],这就给《侵权责任法》的修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借此,对《侵权责任法》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适当调整,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应当补充的问题加以规定,从而使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和说明,提出作者的见解.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优势与实施七年来发现的主要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受到了包括国外专家在内的各方面的重视.日本国会债法修订立法考察团专门来中国考察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经验,跟我进行了充分的座谈.美国有三个侵权法的权威专家专门到中国人民大学对我进行访问,表达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欣赏.在参与世界侵权法学会和东亚侵权法学会的活动期间,其他国家与会的侵权法专家也都向我表达过他们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良好印象.当然,《侵权责任法》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对此完全不用讳言.不过,有的外国专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不同的评价,甚至提出批评意见.《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发表的三位德国专家撰写的文章《中国的新侵权责任法》 德国的三位专家是:H·G·博威格,任职于德国联邦司法部;N·多考夫,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N·杨森,德国明斯特大学“罗马法与法律史及欧洲和德国私法”教习主持人.,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提出了很多批评意见,其中有些意见是正确的,也有不对的看法.我并不认为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提出批评意见是坏事,也不是说这样的批评就否定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优点,问题在于:第一,作者的多数批评意见所依据的有关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文献,主要是德国学者格特·布吕格迈耶尔教授和中国学者朱岩撰写的《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2], 并没有更多地借鉴中国其他侵权责任法学者的著述,因此批评的基础资料不充分;第二,作者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掌握不多,不能准确理解中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的精神,对于很多条文的解释都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意.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的“拼装车”,是中国社会熟知的概念,而该文说“拼装的机动车”具体含义不清,让其转让人也承担连带责任不足以令人信服[3]. 这样的批评意见就没有根据.不过言之无罪,对于外国学者对我国法律的批评意见应当正确分析,凡是说得正确的意见,都应当接受,即使不正确的意见,也可以作为参考和借鉴.

我作为《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主要专家,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优势和存在的问题,作以下中肯的分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明显立法优势

《侵权责任法》实施七年,经过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检验,证明其总的立法效果是好的,受到了法官、学者以及社会的充分肯定.对此,我深表同意.尽管有人指责我诋毁《侵权责任法》,那是没有根据的,对此我已经做了反驳[4].我认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立法优势是:

现代法学杨立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第一,《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相对分离,确立了自己的相对独立地位,有了更大的立法空间,能够容纳更多的具体侵权责任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的分离,是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开始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二节规定“债权”,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强调侵权行为是产生债的原因,只是特别规定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第84、92、93条..相反,侵权责任是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的,除了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的大部分内容可以适用于侵权法之外,还特别在第三节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从第117条到第133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侵权责任规范.这表明,我国的侵权责任在《民法通则》中是与债法相分离的.学者认为,现在的民法未将侵权行为规定为债的一种,这一民法体系有其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从民事责任制度理论上看,侵权行为后果的实质是责任,而不是债.因而无论从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有必要将责任从债中分离出来,并建立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5]. 在2000年开始启动的前一次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继续沿用了侵权责任与债法分离的做法,2002年12月审议的《民法草案》规定侵权责任编作为第八编.在《物权法》制定完成后,开始制定《侵权责任法》,并于2009年底完成立法,从形式上建立了一部以《侵权责任法》命名的成文法,使侵权责任法脱离了债法.这种做法具有相当的意义,但是基于此,就说侵权行为不是债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就与债没有任何关系,也是过于绝对化.因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在实际上与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用“藕断丝连”这一成语来形容,是比较恰如其分的.我研究侵权责任法从来不否定侵权责任的债的性质,认为其主要性质是民事责任[6], 并且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债法总则关于损害赔偿之债的规定”[7]. 这样的做法,就使《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脱离了债法的束缚,有了自己独立的空间,因而能够在更大的范围上建立更丰富的侵权责任法规范,使其在社会调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事实证明,在世界各国民法中,除了《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侵权法规范比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要多之外,其他各国民法典“债编”中的侵权法规范都没有我国《侵权责任法》条文多.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独立成编、采用与债法相对分离的立法模式上,是有重要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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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主要问题为关于民法分则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民法分则内容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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