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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基本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8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基本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民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随着网络技术及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也开始变得更加公开化,同时个人信息被*事件也频繁发生,这就使得个人信息保护逐渐得到了广大人民的重视.而民法则是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一项法律,在其中明确表明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规范.本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理论、类型、选择等方面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民法保护 理论 类型 选择

作者简介:王全成,甘肃省迭部县公出入境管理大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25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理论

(一)个人信息控制权理论

美国通过隐私权制度最初是从私人邻域角度对个人的独处和幽居进行保护.并逐步衍生出“独处权说”和“有限接近自我说”.都是以对私人生活、不法侵害及私人空间进行保护为初衷,属于一种消极的防御权.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学者们试图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审视隐私权,将其解释为对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保护,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与不同的个体形成不同程度的人际关系,大多数个体选择向外界披露必要的个人信息,也就意味着为了维持人际关系,选择性的披露个人不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实现对自身信息传播的合理控制,便创立了“个人信息控制权说”.此学说能够准确把握信息流传过程中的商业性价值,能够更好控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用于商业上的使用,更注重权利主体的诉求.

(二)自我表现理论

最初德国学者从人格的活动与发展领域之视觉来思考个人信息的保护价值,通过“同心圆”的方式将个体人格的活动领域划分为“隐秘领域”、“秘密领域”和“个人领域”.个人信息在“隐秘领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但在其他领域中可能需要权衡利弊来决定是否受保护,既要得到保护和尊重,又要满足他人的公共利益,因此便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定哪种信息究竞属于何种领域.伴随科技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深入总结,以上划分难以适应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因此学者们开始寻找新的理论来弥补现有实践的不足.有些学者提出“角色理论”和“交往理论”,角色理论强调个体拥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对应不同的身份,应以角色而管控个人信息;交往理论的提出者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社会的必要部分,也是个人人格形成的基本条件,同时也需要在交往的过程中保护一般人格权.然而由于个人社会角色的多变性,信息流转的方式很难纳入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之中,因此角色理论的适用就会受到严重的限制.交往理论虽然强调社会交往对于人格发展的意义,但确无法解释交往关系的介入是否侵害隐私,也无法判断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和某个交往行为的合法性.

伴随时代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求,学者们开始为个人信息保护探寻新的价值基础,“自我表现理论”便应呼而生.从初将其理解为个人和他人在交往活动中的外在行为,隐含的独立人格,在不同角色、不同社会关系的交往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若不能自我表现,就会影响人格尊严和人格发展.个人和外部环境的交互模式来看,一方面个人会通过做出行为来影响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外部环境也会对个人的行为给予反馈,进而促进自身的发展,而个人信息在这一交互过程中充当了中间的媒介作用.切实保护个人自我表现行为,使之不受限制和干扰,推动人格的自由发展.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类型

依据个人信息在社会交往中的作用可以把个人信息的价值类型划分为两类,即个人信息的自主价值和个人信息的使用价值.价值取向的合理化是人类进步的信念,而自主价值与使用价值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维度,两者的价值冲突则成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在本部分中将通过价值类型的分析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价值选择.

(一)自主价值

自主价值是通过自主控制个人信息,实现人格的自由发展.核心是通过在社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人格尊严价值.在社会交往中一方面需要尽可能多地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以期通过占有信息优势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严防重要个人信息泄露,尽量降低对人格独立的影响.若不保护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会造成生活轨迹被暴露,人格形象被扭曲的严重后果,无法实现个人信息的自主价值.

(二)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个人信息蕴含的财产价值通过信息主体与信息管理者之间合理流转而创造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益.在商业营销方面,通过个人信息的整合不但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而且有助于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是判断使用价值的核心因素,一旦被扭曲和破坏,便无法体现其使用价值只有保障信息主体使用价值前后的一惯性,才能确保信息利用的效果符合本人的预期.

总而言之,自主价值和使用价值贯穿于信息利用的整个过程,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自主价值保障人格独立,使用价值实现经济利益,两者价值本身贯穿于保护人格利益和实现财产利益的整个过程,能够真正使得个人信息物尽其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选择

人格尊严与信息自由之间的价值取向需要利益衡量,笔者认为应在保障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兼顾信息自由,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开发利用.具体理由如下:

從价值位阶原则分析,人格尊严相对于信息自由而言应当处于高位阶的地位.按照哈耶克的理论,“法律价值可以被划分为目的价值与工具价值两种,后者应当服务与或者从属于前者,当二者冲突时,目的价值应当优先于工具价值得到实现与满足.”人格尊严价值可归于目的价值.而信息自由价值侧重于人的财产所需,应属于工具价值.因此,作为目的价值的人格尊严应被“择优录用”.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来看,信息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还可以理解为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抉择.利益衡量时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因此,为了均衡信息主体与信息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在维护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自由.从语境论的视野中比较分析,在优先保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上,不应当偏废蕴含自由与效率等价值的信息自由.在语境论的倡导者们看来,“立法者在形成立法理念和构建具体制度时,应当具体考察某一地域内社会生活的历史与现实状况,从而对常规性社会问题做出比较经济化的回应.”我国和欧洲曾都经历过民众人格尊严被践踏的苦难,与欧洲不同的是,迄今我国人格权进展依然缓慢.“在卢梭看来,国家发展须经历从承认和保护多元个体利益的‘众意社会’再到以公共利益与道德共同体为特征的‘公意社会’两个阶段.”人格尊严是“众意社会”的价值追求,而信息自由是构建“公意社会”的基石,因此,如不能保障信息自由的有序流通,业难以完成信息化社会的要求.“在亚里斯多德眼中,正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与对等正义两种,后者就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交换正义或者矫正正义.”在信息化社会中,高效配置社会资源只要靠两种正义所引导的手段来实现.分配正义主要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来维护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而交换正义主要引导通过市场手段来配置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最终实现信息主体与信息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共赢.

民法论文参考资料:

民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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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基本问题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民法通则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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