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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论文范文资料 与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条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立案范文 科目:论文格式 2024-02-25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条件》:此文是一篇立案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的核心在于简化立案程序.在立案登记制下,立案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问题仍旧存在.再者新法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范围和强度并没有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立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条件;起诉条件

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谓是大刀阔斧,亮点颇多.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有望一改过去几十年来立案审查制造成的立案难的局面,是行政诉讼法上的一大进步.立案审查制度之所以不同和立案登记制度,关键就在于两种制度确立了不同的立案条件.那么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这在学界和司法界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条件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必要性

1.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法律规定中对起诉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泛,审查立案使法院将诉讼要件和起诉条件混同,掌控了立案的主导权.因此,同样或类似的案件有的给予立案,而有的立案受阻,造成司法的不统一.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利用其地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法院对案件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避免法院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立案,也能够防止法院任何不合理的解释.

2.加大监督行政权的现实需要

行政权力的张力十分大,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至关重要.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滥用手中的权力,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治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其对依法行政的期待也不断提高.所以,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就是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公民利益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3.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解决渠道

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端,立案程序和行政争议能否开启司法保护的程序息息相关.只有得到立案的机会,争议才有得到司法救济的可能性,得到合法审查并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近年来,信访数量和日俱增,其主要的原因即由于立案方式的弊端,行政纠纷难以进入诉讼程序,无法得到实质解决.正是因为投诉无门,信访便成了群众能想到的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司法渠道才是一个比较规范、有序的解决纠纷的渠道.立案登记制度通过降低立案门槛的方式,尽可能多得接受当事人的诉求,使行政争议尽可能得到法治的保护,使大多数案件都能通过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

(二)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诉权

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即要求应当立案的案件,能够得到特定法院的及时处理,且能够得到法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基础之上的公正裁判.立案登记制以保障公民诉权为立足点,打开了立案的闸门,让行政相对人掌握解决纠纷的主动权,不再受到法院不合理权力的制约.作为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贯彻人权的具体实践.

2.维护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后制度化途径,也是权利被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能获得的救济中相对来说最有效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一般的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通常处在弱势地位.由于寻求司法保护的门槛颇高,许多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难以进入司法程序,造在信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实行立案登记制,能够社会纠纷顺利转化为诉讼纠纷,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使法律主体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树立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提高司法的权威.

3.推进依法治国

行政诉讼,不仅仅和参和起诉的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益息息相关,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也紧紧相连.而立案审查制的立案高门槛和弊端,使本应得到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就可能防碍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功能的发挥,就可能影响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局和全局.

立案登记制,优化了行政诉讼的门槛,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通过司法程序妥善解决,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条件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模糊,登记和立案的关系不清

立案登记制度和立案审查制度是两种不同的立案方式,不同之处就在于立案登记制度将“登记”和“立案”两者结合起来.看似毫无关系的登记和立案,在立案登记制度中,这两个到底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呢?完成登记程序就代表案件已经立案了吗?或者登记程序仅仅是立案程序的第一步,案件的立案仍然需要进行审查?因为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厘定登记程序和立案程序之间的关系对于登记立案制度的推行和有效地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一种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在立案登记制度下,立案庭在决定立案时不需要审查起诉条件,只要给予登记就好.若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引发行政争议,只要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法院就必须接受诉状进行登记立案,此种情况下“登记等于立案”.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了当场立案的情形,登记只是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并出具一个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登记只是立案程序中的第一步,登记并不等于立案,此种情况下“登记等于接收诉状并出具凭证”.不难看出,两种观点都是简单的从结果意义上和手段意义上去理解把握登记立案制,着实有些片面.

按第一种“登记等于立案”的观点来理解,仅仅接收起诉状出具凭证而不加审查,很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案件数量激增,法院人力不够,结案的压力大增.(2)由于立案时不加审查,难免有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3)当法院的审判庭开始审理时,大多的精力将会被程序性事项所占用,裁判方式更多的会是裁定驳回起诉,行政争议难以得到解决.如果按第二种“登记等于接收诉状并出具凭证”的观点来理解,那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又是什么呢?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标准就是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是新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中,立案的条件也是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如此分析开来,我们倒是很难看到立案登记制相比立案审查制的制度优势在哪里.

立案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条件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立案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立案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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