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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论文范文资料 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格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人格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2006年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至此它已经经历了十年的发展,极大地满足了经济发展对公司形式变革的要求,但同时也显现出了很多问题,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这主要归因于一人公司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立法上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糙,原则性规定居多,因此导致这些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快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在理论上加强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在司法中重视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运用,追求实质公平,以弥补现实中一人公司的不足.

[关键词]一人公司;股东权利滥用;法人人格否认;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5-0046-05

2006年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正式得到确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一人公司在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问题也越来越多.立法上和司法上探究如何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

一、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理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急速发展,以前所固有的公司形式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人们对公司形式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是否设立一人公司的问题成为公司制度基本理论面临的一项艰巨挑战.

(一)一人公司

各国公司制度理论均是以契约法理论或社团理论为基础,这也是设立公司的基础条件,以此为基础的公司股东均为复数[1].尽管上述理论经过猎人实践的论证,但社会经济大环境对公司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迫切需要改革.世界各国开始慎重的考虑并研究设立一人公司的可能性.但这项改革事关重大,很多国家只在不变更现行法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修改,来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

2000年,在台湾地区举办了海峡两岸关于“公司法”的研讨会,其焦点就是是否设立一人公司问题.两年后,台湾地区修订了“公司法”,在其中增加了一人公司的相关内容.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修订及司法实践为大陆修订《公司法》提供了借鉴.一人公司制度的合法性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了確认和肯定.

现有的一人公司制度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相比存在着许多不同和冲突,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挑战.在罗马法中,多数人为同一目标所建立之单一组织才能称为真正具有法人人格之团体[1]1.那一人公司是什么?

一人公司也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称一人公司仅指狭义上的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个人,由一个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2]90.从我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和第61条的规定来看,其组织结构非常简单.

一般来说,在分类上一人公司可分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和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即法人独资公司,它指仅有法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股东,这种一人公司是其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在分类上对国家投资设立的国家独资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范畴,学界观点不一.比如在徐纯先所著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体系研究》一书中,便将国有独资公司归为一人公司的范畴[3],但笔者持相反意见.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我国特殊的国家现实情况而设计并合法确认的一种特殊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92.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64条列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看,其出资人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与一般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有着本质的区分,这与《公司法》第57条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存在严重的分歧和矛盾的,因而笔者认为不能将国有独资公司归为一般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否则将于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这一点也可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体系上看出来,我国公司法将一人公司规定在公司法的第一章第三节,而将国有独资公司规定在第一章第四节,两者同章不同节,两者地位是并列地位而非从属地位,显然这是立法者基于对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差异的考量.

但一人公司的分类是仅就我国而言.在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如此划分.之所以将两者拿出区分,主要是为了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是否同等适用于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实证研究,两者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是存在明显不同的.汤姆森教授的实证分析表明,公司股东的身份会影响到揭开面纱的比例,通常法院更乐于在股东为自然人的场合下揭开面纱,比例高达 43%左右,而在股东为公司的场合下则较为慎重,比例降到 37%左右[4]1064-1065,在日本,法院对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态度,也远比个人企业或家族企业慎重得多[5,6].由此,根据股东的性质对一人公司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和特殊魅力所在.两者的相互配合、有机的统一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在逐利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去追逐利润最大化.这也为不幸失败的公司投资者能够东山再起提供了可能性,减少了投资失败带来的社会问题.

但公司法所确立也仅仅是有限责任,它不代表在公司负担债务时股东可以完全免责.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6],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味的强调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不利于对公平正义的保护和社会利益的维护.因而,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依案件的具体情况,撇开公司独立法人格不谈,而去探究和呈现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使公司摆脱“替罪羊”的身份,以此维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实现实质公平.

通过实践的不断推动,这逐渐成为公司法的一个原则,且有一个生动的名字叫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根据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如果法院认为股东成立一人公司仅仅是为了将一人公司作为股东规避责任的防护措施,法院将“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股东可以直接追责,不再受公司这道面纱的阻隔,该原则的确立是立法者基于对股东有限责任弊端的考虑.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彻底分离,债务不是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而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作为担保,从而增强了债权人交易的安全感,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而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

人格论文参考资料:

人格教育论文

结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人格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人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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