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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论文范文资料 与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建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应收账款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9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建议》:此文是一篇应收账款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三点建议: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设立+登记对抗主义;应收账款债务人应该作为质押合同的第三方参与进来,质押登记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披露债务人信息;唯一回款账户制的建立.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质权设立,唯一回款账户制

长久以来,中国企业融资担保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出质.但是目前相关制度尚未完善,该业务的风险性远大于不动产抵押融资业务,因此发展仍受到制约.本文通过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欠缺之处,提出解决的办法,及促质权之实现.

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品种少

金融机构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回款期限、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转让第三方、应收账款是否有他人主张权利、应收账款融资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应收账款所对应的货物或服务是否会出现退货和纠纷等无法全面了解,只有通过较笼统的指标来确定是否贷款,使得金融机构存在畏难情绪.如中国银行的网站介绍了其在全国各地推出的80余款企业融资服务品种,仅有“河南质押通”这一种直接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门槛较高

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十分谨慎, 在客户选择、业务运作规则等方面主要强调了风险防范.在客户选择上,银行一般选择大型企业或者垄断企业,且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以中国银行的“河南质押通”产品为例,出质人(卖方)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中国银行,在债务人(卖方)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保证到期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为出质人提供短期融资服务.但该服务仅适用于为大型企业配套生产的中小型客户,且具有长期稳定的销货渠道.建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条件中规定“企业以对建设银行认可的特定买方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向建设银行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可见,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够完善,容易导致贷款回收难度大,往往达不到银行的信用要求,必须要依托债务人(买方)的信用才能申请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可见,我国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要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要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本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登记制度,使得质权设立更方便灵活,且降低贷款回款风险.

二、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三点建议

(一)质权设立及登记效力问题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可见,依目前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设立+登记对抗主义.质权在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时设立,经登记,质权得以对抗第三人.首先应收账款性质上属特殊动产,与一般动产不同,在设立质权时无法转移占有,因此以书面形式设立质权对此进行弥补,使得质权人主张权利时有所依据.而应收账款流通性强,大部分应收账款周转周期短,登记的过程增加了质权设立的时间成本.而且在现实中,有一部分出质人和质权人长期合作,有着良好信用基础和频繁的经济往来.双方在互信的基础上设立质权,没有必要进行登记,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会增加质权双方的登记成本.质权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质押登记,更能体现出意思自治.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角色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下有三种法律关系:一是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质押担保关系,三是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应起到什么作用,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配合的义务.实际上,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需*务人的配合,也取决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在现实中,有可能出现出质人与债务人串通的情况,债务人私下还款,使得债权债务消灭,质权也就消灭了.作者认为签订质押合同时,债务人应该作为合同的第三方参与进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还款方式及质权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另外,在登记内容方面,债务人信息的缺失不利于利害关系人对出质的应收账款质量作出正确评价,也不利于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强制规定披露债务人信息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间的商业秘密.笔者建议,《登记办法》可规定质权人、出质人可与债务人约定将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作为登记内容,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披露此信息.

(三)唯一回款账户制

为实现对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的监督,银行往往会指定特定账户作为还款账户,且约定银行有权对账户内的款项进行划扣以实现质权.然而质权人就该账户内款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相应的依据.唯一回款账户制,指出质人应在登记系统注册并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此后出质人所有应收账款质押回款的唯一账户,债务人将款转入此账户视为回款,质权人根据债务人转账记录得以向法院请求就相应的款项优先受偿.这一制度有利于对出质人所有出质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予以监管;有利于评价出质人及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信用,回款情况不理想,或者质权实现受阻,都会在登记系统留下记录;在出质人宣告破产时,将抵押物与破产财产区别开来,有利于质权人行使别除权;质权实现时能减少取证环节.但该制度的具体操作细节仍需各方面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三、结束语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对企业融资,金融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采取书面设立+登记对抗主义更能体现应收账款质押的灵活性.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签订,以及灵活规定债务人信息的披露,不仅有利于保护质权,也对今后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体系有积极的意义.唯一回款账户制是一个大胆的设想,利弊还要经过进一步的辨析,但其对于控制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参考文献

[1]费安玲,龙云丽.论应收账款质权之实现[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39-44

[2]李峰.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模式与效力[J].江淮论坛,2011(03):109-112

[3]汤一齐.论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2

[4]李满枝.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的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1

袁晓华,广西柳州人,2005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英语文学学士学位,现任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教师,目前为广西大学法学院在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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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建议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应收账款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应收账款属于什么科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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