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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昔论文范文资料 与犬类管理制度今昔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今昔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22

《犬类管理制度今昔》:该文是关于今昔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阿德瓦凯特被载入上海租界史志,不仅因为他是20世纪初的荷兰驻沪总领事,还因为他是一名因触犯租界养犬法律而被罚款的在沪“高官”.是贵领事的西洋犬不慎伤人了?非也——仅仅因为这位领事先生在马路上尽情遛犬,却没给犬戴上口套.

在1902年的上海公共租界,这也叫违法?究其缘由,还要从中国近代的管犬法律说起.

在租界,家犬外出要戴口套

中国近代的管犬规定出现在上海公共租界.从19世纪开始,上海租界就制定了一些管犬的规定,内容涉及到预防、管控、惩罚、征税等几个方面.

其一,捕杀界内野犬.1876年上海公共租界便做出规定,在界内捕杀野犬.1893年进一步规定,在租界马路上游荡,而且不带颈圈的犬也一律捕捉,然后集中关养,等待犬主领回,7天后无人领回的犬,也要被宰杀.其二,1899年上海公共租界颁行《狂犬病及家犬上口套管理条例》,规定家犬外出必须戴上口套,既可以防止其咬人,也可以避免狂犬病毒的传播.其三,征收养犬执照税.1899年上海公共租界法律规定,由工部局对养犬户征收养犬执照税.其四,禁止犬进人某些公共活动场合.1868年上海公共租界的外滩公园开放后,就规定犬不能进入公园,此条规定被租界内的公园广泛援引.故有传闻租界公园有“华人和狗不得入内”的告示.

中国有句俗语“打狗也要看主人”,这位荷兰总领事的爱犬没有肇事,租界法律总可以有个例外吧——事实并非如此.阿德瓦凯特被巡捕抓住后拒付罚款,案件一直闹到了外国领事团那里.领事团委派瑞典和挪威两位总领事担任法官,对阿氏进行起诉.审判官认定阿氏违规行为成立,并要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最后,阿氏不得不付5个荷兰盾了结此案.

对细节的恪守,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往往体现在这里.

此外,当时的汉口、天津等租界,也对管犬作出过规定.一般来说.这三个租界都有类似的几项规定:养犬者应到巡捕房进行登记注册;犬主每年都要向租界交税,每犬每年5元;所养之犬都要挂上“狗牌”;在犬溜达时,必须戴上嘴套.当时,天津租界的总务处还保存有收取狗税的捐税簿册.

中国租界的近代管犬规定多采用法律手段,突出税收的规定和犬主的违法成本.执法也比较公平,少有特权色彩.这些管犬规定实施以后,比较有效地遏制了租界内狂犬病的发生,执行效果比较理想.

“狗之祸,人之过”

其实,用法律手段来管犬,并非租界的首创,早在1500多年前的唐代,中国就有对犬进行管理的内容.《唐律》规定:“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噬犬有祗、踏、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笞四十”,如果主人不宰杀狂犬,对凶恶之犬不做标记、上笼头、作绑绊等措施,都要在腿和臀部共打40大板.

如果狗伤人伤畜,犬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唐律》明言:“以故杀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即如果犬过失杀伤人,要依据过失杀伤人的手段、对象、后果等的不同情节来量刑,多在笞刑和徒刑之间,又因为是过失的原因造成,所以犯罪人还可以用铜来赎刑.斗杀伤人,即是故意斗杀人,也视斗杀伤人的犯罪情节轻重而用刑不同.斗伤人者以杖、徒、流刑为主,斗杀人者则用死刑,而且均不可用铜赎罪.对犬自行伤人伤畜的,犬主要赔偿伤者实际损失.如此看来,我们的祖先早就将犬的管理纳入法律管控范围.

2013年的夏季气温持续高烧,狗也因热而狂,前后不到一个月,便出现了两起犬咬死人的恶性事件.大连高新园区梁家沟的一个工地小卖店前,当一位母亲给3岁半的女儿买水时,墙角处突然蹿出一条黑色藏獒,并紧紧咬住女孩的脖子,女孩颈脖动脉大出血,一个幼小的生命旋即夭折.不日后,安徽省阜南县的某村民带着7岁的外甥到家中做客.小男孩在玩耍时,被家养的比特犬咬住腿.接着,此犬还凶猛地挣脱锁链,再次咬住小男孩的脖子.事发时,家中正好没有大人,待村民听到呼喊声赶来救人时,小男孩已当场死亡.

频频发生的恶狗伤人事件,让人见狗而颤,遇狗即躲.有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狗患居世界第二,仅次于印度.是我国养犬的法律不健全吗?非也,早在1987年安徽省就制订了《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规定禁养藏獒、比特犬等烈性犬.而有关地方的犬类管理规定更是不胜枚举.1989年山东省制订《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1993年上海市颁布《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2008年海南省海口市颁行《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10年成都市实施《成都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等.2011年上海还颁行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取代先前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这些管犬规定包含诸多规范养犬行为的法规条文.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要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犬只的经营;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一些管犬的重要问题.其中,有一些特别值得关注的地方.比如,犬只出生满3月的,就要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个人在城市地区养犬的,每户限养1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为犬只束牵的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要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要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 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另外,还对违法后的处罚也作了相应规定.

然而,从全国的情况来看,管犬规定的遵守情况和规定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有统计显示,尽管《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主要办领养犬许可证,可是,目前海口的上万条犬中只有两千条领有养犬许可证;尽管《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主需为犬注射疫苗,可实际情况是注射疫苗率不超过8%.

“狗之祸”实为“人之过”,每只问题狗的背后,都有一个不尽责的主人.犬主自身缺乏应有的公德心、公共意识,不文明养狗、违规养狗的现象屡见不鲜.且不说犬随地大小便、搅扰街坊邻居,更有犬咬人伤畜后,被害人找不到犬主而得不到赔偿的无奈事件.狗之所以为恶,是因为主人不加约束、肆意放纵;而犬主之所以敢于肆意放纵、不加约束其豢养之狗,还在于我们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狗伤人的恶劣事件上鲜有惩罚表示.

症结在于_虽有完备的法律,而缺乏执行力度,法律就会失去刚性.生活在法律监管的真空,不但是犬,包括各类动物都有可能会成为危害社会的渊薮.

领养宠物要报批领证,这是最基本的一条规定.早在上世纪80年代,法律就规定农村养狗都要报批领证,“农村需养犬的单位和农户,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准养证》”.但至今绝大多数农民都不知道养狗还要报批领证,甚至有被咬后未及时接种疫苗而丧命的案例.有关养狗的管理部门,往往只是在要求*养狗证、收相关费用时才能让人们感觉到他们的存在,日常管理则存在疏漏、懒政的弊端.

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天然的恶狗,只有放纵的恶狗.如果法律对狗伤人的恶劣事件虽有规定,而执行缺位的话——既然法律监管无踪,狗患当然会无穷.除了教育引导养狗市民增强公德意识依法养狗、文明养狗外,更重要的是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再缺位、失职,切实加大规范养狗的监管力度,通过不打折扣地严格执法来约束养狗行为,不能以罚代管甚至视而不管.提升法律规格和效力,增强法律的刚性和力度,加大养犬者的违法成本.

只有在法治框架之下,将养犬制度纳入法律的监管,且有令必行、违法(令)必惩,犬类才能成为人类“忠诚的伙伴”,人犬才能和谐相处.

今昔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犬类管理制度今昔为关于今昔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今昔复何夕 共此明月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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